{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6339室。
法定代表人:易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6751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步,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644号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代表人:张贤国,该公司代表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
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644号路49,5楼(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代表人:张贤国,该公司代表董事。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文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633房间。
法定代表人:樊英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殿公司)、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娱美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原审被告北京文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翼殿公司和创思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虽然上诉人并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住所地,但被上诉人的起诉状证明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与注册地不同。
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书》中明确说明两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在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能够确定且被上诉人在起诉前也已知晓的情况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不应以被上诉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地具有公示效力为由而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被上诉人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翼殿公司、创思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地分别为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另查明:在本院二审期间,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娱美德有限公司。
翼殿公司、创思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均为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娱美德公司与传奇IP共同主张,9377游戏平台(网址为www.9377.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运营诸多游戏涉嫌抄袭和仿冒《热血传奇》的游戏程序代码,翼殿公司系该网站备案的运营方,创思公司系该网站的创立者和运营方。
涉案网站上运营的《攻铩》网页游戏(又名《小志传奇》)出品方为文脉公司,该游戏的程序代码抄袭自《热血传奇》,在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地图、界面设计等方面与《热血传奇》游戏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娱美德公司与传奇IP向翼殿公司、创思公司、文脉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涉及到网络游戏程序,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由上可知,公司的住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第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翼殿公司、创思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均为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翼殿公司、创思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地分别为上海市嘉定区,均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内。
由此可以确定,翼殿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6339室,创思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6751室。
翼殿公司、创思公司提交的证据称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而该地不在翼殿公司、创思公司的登记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内,不能确定为该两公司的住所。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故娱美德公司与传奇IP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翼殿公司、创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因此,原审法院驳回翼殿公司、创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翼殿公司、创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4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高雪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24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
原审被告:北京文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法律问题 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确定 裁判观点 公司的住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第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