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含山县华康调味品厂、西安市莲湖区付玲副食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5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含山县华康调味品厂、西安市莲湖区付玲副食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华康调味品厂;西安市莲湖区付玲副食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25号 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盛家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含山县华康调味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祁门巢宁路边。

投资人: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群,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付玲副食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白家口冷冻市场C区124号。

经营者:谢付玲。

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含山县华康调味品厂、西安市莲湖区付玲副食经销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