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6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07375028C。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公司法务主管,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甜蜜蜜贸易商行。
经营地:浉河区申泰市场一期西楼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02MA3XGWGW01。
经营者:张保荣,女,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甜蜜蜜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