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48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金聚元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29号。
经营者:张晓辉,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金聚元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