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9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月,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黎里镇千家惠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黎里镇浒泾街浒泾路29号。
经营者:刘友森。
被告:吴江区黎里镇家和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黎里镇318国道北侧。
经营者:张小乔,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黎里镇千家惠百货超市、吴江区黎里镇家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9月10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