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油坊镇华厦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执582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油坊镇华厦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扬中市油坊镇华夏大润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中市油坊镇华夏大润发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扬中市。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油坊镇华夏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扬中市油坊镇华夏大润发超市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2019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1执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