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杨民与胡四明、深圳市科创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137号
案件名称胡杨民与胡四明、深圳市科创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杨民;胡四明;深圳市科创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37号原告:胡杨民,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四明,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432****。

被告:深圳市科创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新布新路18号A栋五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X。

法定代表人:胡四明,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胡杨民与被告深圳市科创利科技有限公司、胡四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5.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胡杨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杨民撤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