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03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天润发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新路与护河老街交汇处。
经营者:陈兴业。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天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