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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学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642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学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孙学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42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学云,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龙、韩潇潇,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学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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