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利让客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432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利让客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利让客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432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利让客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百悦广场沿河路运河排洪口商铺2栋2号。

注册号为441900606788726。

经营者:王金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