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526号原告:河北旭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铜路580号河北省(福建)中小企业科技园7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宋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文城路瀚学苑北门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旭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旭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旭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旭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旭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