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8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唐河县温拿歌舞厅。
住所地:唐河县文峰街道建设路东段。
注册号:411328626343370。
经营者:丁学东。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温拿歌舞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