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8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漠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廖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泓城大厦805-G-2。
法定代表人:朱骏波。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廖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2021年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廖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