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265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被告:万州区周家坝昱美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子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YJAJY7K。
经营者:乔小平。
被告:万州区周家坝文奇办公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子路1000号一楼1、2号,注册号500101606398597。
经营者:乔光荣。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区周家坝昱美办公用品经营部、被告万州区周家坝文奇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