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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州嘉乐童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3民初745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州嘉乐童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州嘉乐童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745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乐童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819号9楼9001-4。

法定代表人:李嘉慧。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广州嘉乐童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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