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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高新区狮山欣钟鸣电子经营部、姑苏区枫桥路提景贞电子商行、赵钟宇、李荣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5执181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高新区狮山欣钟鸣电子经营部、姑苏区枫桥路提景贞电子商行、赵钟宇、李荣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高新区狮山欣钟鸣电子经营部;姑苏区枫桥路提景贞电子商行;赵钟宇;李荣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05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被执行人:高新区狮山欣钟鸣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钟宇。

被执行人:姑苏区枫桥路提景贞电子商行,住所地苏州市枫桥路698号温州街W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珍。

被执行人:赵钟宇,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李荣珍,女,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区狮山欣钟鸣电子经营部、姑苏区枫桥路提景贞电子商行、赵钟宇、李荣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高新区狮山欣钟鸣电子经营部、姑苏区枫桥路提景贞电子商行、赵钟宇、李荣珍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15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合计92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新区狮山欣钟鸣电子经营部、姑苏区枫桥路提景贞电子商行、赵钟宇、李荣珍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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