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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叶小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97号
案件名称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叶小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叶小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97号 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小燕,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小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叶小燕赔偿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并提交书面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查世庆 审 判 员 陈澜竞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洪 瑶 书 记 员 刘 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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