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6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明,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忠、郑萱芸,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明及其辩护人陈忠、郑萱芸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10月开始,销售假冒“马爹利名仕”“马爹利蓝带”“人头马CLUB”“轩尼诗”等品牌的洋酒。
2020年9月26日23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天河区五仙桥街223号门口抓获了被告人周某明,并当场在其驾驶的马自达小轿车(车牌:粤Y×××**)内查获假冒洋酒48支,其中24瓶1L装的“马爹利名仕”、6瓶1L装的“人头马CLUB”、12瓶1L装的“马爹利蓝带”、6瓶700m1装的“马爹利蓝带”(经鉴定,现场缴获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正品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2954元,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010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
目前,从被告人周某明微信转账记录核查到其销售上述的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假酒)已达人民币174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周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
被告人周某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周某明犯罪时间短,涉案金额少,非法所得少,涉案假酒仅是以次充好,不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2.周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
3.周某明系初犯,家庭条件较差。
综上,建议法院对周某明从轻和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MARTELL&CO.)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27907989号、第8083464号“马爹利名士”“马爹利蓝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有效期分别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埃·雷米某丹公司(E.REMYMARTIN&CO.)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992742号“人头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有效期自199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止(续展)。
自2019年开始,被告人周某明为非法牟取利益,销售假冒“马爹利名士”“马爹利蓝带”“人头马CLUB”“轩尼诗”等品牌的洋酒。
2020年9月2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天河区五仙桥街215号南侧通道抓获被告人周某明,并当场在其驾驶的马自达小轿车(车牌:粤Y×××**)内查获假冒洋酒48瓶,其中24瓶1L装的“马爹利名士”、6瓶1L装的“人头马CLUB”、12瓶1L装的“马爹利蓝带”、6瓶700m1装的“马爹利蓝带”(经鉴定,现场缴获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010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
同时,根据被告人周某明指认的微信转账记录核实,被告人周某明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假酒共计人民币1747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查获的侵权产品(假酒)照片、作案工具手机照片、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入库单、涉案微信流水、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资料及银行流水,介绍信、请求书、鉴定书、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周某明的供述、辨认材料、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现场缴获被告人周某明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是犯罪未遂,对于该部分商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0100元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周某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周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支持。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假酒48瓶、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