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81号 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55567E,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豪路******。
法定代表人:聂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丰,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姬翎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UY9AA1J,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国服大厦)**书公司托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金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姬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姬翎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姬翎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