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73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寒、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超优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588号天珑广场9幢9-商101室。
经营者:谢天佑,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超优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