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5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部法国汽车俱乐部,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尼曼斯24小时赛车道19x号。
法定代表人:弗雷德里克·兰纳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华,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珍,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西部法国汽车俱乐部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部法国汽车俱乐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