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新星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蔡卫家,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路渔尾桥岭南节点园。
法定代表人:皮涛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将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第×××号、×××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注册商标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的变更登记手续等。
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已对执行标的进行处理,但因存在行政审批等原因在短期内未能完成。
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执231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