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城县郝王庄镇观山歌岳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郝王庄镇郑郝路。
经营者:于子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振华街北古贝路西。
法定代表人:于子峰,执行董事。
上诉人武城县郝王庄镇观山歌岳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及原审被告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纳利鑫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纳利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