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5号 原告:田瑞珍,女,1982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潘斌,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田瑞珍为与被告潘斌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但原告田瑞珍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瑞珍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