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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清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1381号
案件名称王宝清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宝清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38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宝清,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0年9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3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丁云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琦琼,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清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宝清及其辩护人丁云峰、张琦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宝清在未获得“HP”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加工制造“HP”防伪商标标识。

2019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王宝清将制造好的“HP”防伪商标送到苍南县金乡镇涌金街28号附近销售给他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HP”防伪商标标识59496件。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11322686的“hp”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核定使用为第2类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宝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手机、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王宝清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清点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hp”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王宝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宝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宝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宝清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假冒“hp”商标标识59496件;

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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