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云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云锦世家商业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连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云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津0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天津云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刚审判员 解翠敏审判员 郝玉珠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霍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