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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61632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民初61632号原告: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双峪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准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12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雷,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驰公司)与被告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品美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美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胡准准,精品美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精品美驰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www.jpmcmc.com网站上使用带有“JPMEICHI”的图标及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

在精品美驰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停止使用“精品美驰门窗”及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

2.判令精品美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美驰”字样;

3.判令精品美驰公司赔偿我公司商标侵权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

4.判令精品美驰公司赔偿我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946620元;

5.判令精品美驰公司赔偿我公司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338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2300元、取证费910元、装订费170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第4175636号“美驰”、第1383616号“美驰”、第4175653号“美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美驰”作为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我公司系国内知名门窗企业之一。

精品美驰公司作为同在北京市的门窗行业经营者,以“精品美驰”企业字号从事门窗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美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在www.jpmcmc.com网站上使用“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在精品美驰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精品美驰公司因在其网站宣传及经营门窗过程中使用“精品美驰”标识,曾在2013年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而其至今仍在网站上突出使用该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精品美驰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如下:本案在先前判决中已经处理,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现在www.jpmcmc.com网站打开后是“博彩网站”,不是美驰公司提交的侵权公证书中显示的内容,jpmcmc.com域名所有者是ShanghaiMeichengTechnologyInformationDevelopmentCo.,Ltd,与我公司无关;

在2013年判决之后,我公司的商品不再使用“美驰”字样,而是选用和注册了“弗朗格”商标;

我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准注册的,系合法有效的;

我公司的目标客户、销售渠道与美驰公司存在明显差异、两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美驰公司主张共计3000000元的损失和合理支出,没有任何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美驰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13日,经营范围为: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金属门窗、木制门窗、塑钢门窗、销售自产产品;

门窗安装等。

美驰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175636号“美驰”商标、第1383616号“美驰”商标、第4175653号“美驰”商标;

前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其中包括非金属门、费金属窗、大门(非金属)等;

后一个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其中包括:金属门、金属窗等。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美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其生产的门窗上使用了上述商标。

2009年4月24日,商标局曾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认定“美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美驰公司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窗上的“美驰”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美驰木窗、PVC-U塑料窗被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北京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6.9至2009.9。

1998至2006年间,在《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经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中国建设信息》等报刊上有美驰门窗的相关报道及广告。

精品美驰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技术推广服务、工程技术咨询等。

2018年4月18日,查询www.jpmcmc.com网站的ICP备案信息,主办单位为精品美驰公司。

该网站首页显示“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文字左侧显示带有“JPMEICHI”的图标,文字下方载有全国统一客服电话,网页上有对门窗的展示和介绍,该网站上还有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该二维码,进入“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页面,其上显示“精品美驰门窗”字样,下方有门窗的展示和介绍,在“联系我们”处显示了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招商热线及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

美驰公司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支出公证费2300元。

美驰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万元、取证费910元、装订费170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中民终字第01835民事判决书中,对2012年精品美驰公司实施的侵犯美驰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其中还认定:“精品美驰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美驰’文字属于其在注册企业名称时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该行为即便侵权,亦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而不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调整。

因此对于美驰公司本案提出精品美驰公司在该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美驰’字样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未予支持。

相应地,对美驰公司要求精品美驰公司停止使用含有‘美驰’字样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

该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关于认定“美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报刊检索结果、公证书、发票、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美驰公司系第4175636号“美驰”商标、第1383616号“美驰”商标、第4175653号“美驰”商标的权利人,其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精品美驰公司在其网站显示带有“JPMEICHI”的图标、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在微信公众号上显示的“精品美驰门窗”字样、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均旨在标识商品的来源,是商标性使用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及在其他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精品美驰公司使用的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精品美驰门窗”字样与美驰公司的第4175636号“美驰”商标、第1383616号“美驰”商标、第4175653号“美驰”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精品美驰公司上述标识所用于的门窗与美驰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因此,精品美驰公司上述使用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精品美驰门窗”字样的行为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美驰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美驰公司对第4175636号、第1383616号、第4175653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就精品美驰公司在其网站显示带有“JPMEICHI”的图标而言,该标识与美驰公司的第4175636号“美驰”商标、第1383616号“美驰”商标、第4175653号“美驰”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该标识不构成对美驰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本案中,美驰公司与精品美驰公司均为生产经营门窗产品的公司,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美驰公司成立时间早于精品美驰公司成立时间,美驰公司在先取得了企业名称权。

“美驰”既为商标,亦为企业字号,因此对“美驰”商标的宣传亦为对“美驰”字号的宣传,“美驰”商标的知名度亦可认为是“美驰”字号的知名度。

美驰公司已对“美驰”商标及商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美驰”品牌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较大的知名度。

因此美驰公司的字号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在此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精品美驰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在同行业中已经存在了一个较高知名度的美驰公司,应当主动避免与美驰公司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但精品美驰公司却仍然选择与美驰公司字号相近似的“精品美驰”作为自己的字号予以注册使用,又不能对其选择“精品美驰”做出合理解释,其以经过工商注册为由提出不侵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精品美驰公司构成了对美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就商标侵权行为而言,在先判决系对精品美驰公司2012年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系发生于2018年,与前诉针对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同,两案就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重复诉讼。

就精品美驰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驰”字样的行为而言,前案中美驰公司主张上述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该案判决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对美驰公司的注册商标权的侵犯,而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故未予支持。

而本案中,美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与前案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就此亦不构成重复诉讼。

精品美驰公司关于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美驰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损失数额,亦无证据证明精品美驰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到美驰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对经营状况的贡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对于美驰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其合理性与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美驰”二字;

三、被告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的经济损失60000元;

四、被告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

五、被告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理费用2500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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