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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亨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知民终167号
案件名称乐陵市亨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陵市亨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成都郫林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朝平干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知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市亨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三岔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吴卫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郫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安街2号1幢1层附14号。

法定代表人:冯敏,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朝平干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内副食品交易中心B7栋26号。

经营者:岳朝平,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乐陵市亨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及原审被告成都郫林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朝平干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乐陵市亨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其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乐陵市亨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陵市亨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乐陵市亨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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