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初7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万事达建材行,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经开区科技工业园。
经营者:谢和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万事达建材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颜映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赛 书 记 员 熊楚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