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31号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德永,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德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