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628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黄田餐饮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明珠街1388号。
经营者:黄田。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黄田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杭州市江干区黄田餐饮店赔偿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