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核稿:拟稿: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2745号原告:黄千山,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52*****0311677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德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男,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778。
被告:广州广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5820P。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黄千山与被告黄某1、广州广弘贸易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黄千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千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