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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星与天台皓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长沙路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1939号
案件名称苏晓星与天台皓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长沙路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晓星;天台皓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长沙路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939号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皓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中路4巷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良晓。

被告:长沙路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金悦雅苑楼盘二期商业14栋A区310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祥。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天台皓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长沙路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经查询,被告天台皓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变更为现名称,原名称为盐城市皓晨汽车用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路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告苏晓星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路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晓星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皓晨汽车用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路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被告长沙路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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