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91民初10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极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涌口工业一路2号407。
法定代表人:林道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极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有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极有家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极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宏联公司第10065561、100659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极有家公司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极有家公司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3.判令极有家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PaulFrank(大嘴猴)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以下简称保罗公司),宏联公司为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的独占被许可方。
PaulFrank(大嘴猴)商品在美国、欧洲、澳大利亚、香港、台湾、日本、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在世界各地都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
为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保罗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后又在生产销售的第9、14、16、18、20、21、22、24、25、27、28等群组商品上先后注册商标,经过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随着宏联公司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在淘宝、阿里巴巴、京东等网络平台上发现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侵犯宏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宏联公司经调查,发现极有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宏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墙纸商品,给宏联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极有家公司销售的商品明显侵犯宏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影响宏联公司商品的市场销售,损害宏联公司声誉,挤占宏联公司商品的市场份额,使宏联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合法权益,宏联公司特依法起诉,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庭审中,宏联公司明确指控极有家公司实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第10065561号、第100659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极有家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第1006556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保罗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7类:垫席、汽车用垫毯、浴室防滑垫、地板覆盖物、体操垫、防滑垫、墙纸,有效期限为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第1006595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保罗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7类:垫席、汽车用垫毯、浴室防滑垫、地板覆盖物、体操垫、防滑垫、墙纸,有效期限为201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
2015年1月1日,保罗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保罗公司是PaulFrank品牌名下所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我们在此书面确认宏联公司是我们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具体商标权和著作权详见附件清单),具体如下:(i)在许可区域及分销渠道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分销、宣传、要约销售、出售、提供以及另行提供特许商品,和(ii)宏联公司经授权经营网上零售店、咖啡店、餐厅和实体零售店。
上述许可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特许产品不包括香烟制品、武器、火器、弹药、烟花、性或成人内容、用品或服务、赌博服务或相关商品、彩票、虚拟货币、酒精、非法药物(或其他)、吸毒用具、医学或治疗设备、基于产权的娱乐内容的开发或发行、与产权或许可区域内禁止或管制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第三方宣传权。
此外,宏联公司可以将所获权利授权给第三方。
附件为保罗公司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著作权和商标清单,其中包括涉案两商标。
为证明涉案两商标的知名度,宏联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搜狗百科PaulFrank(大嘴猴)网页,显示“PaulFrank(大嘴猴)创建于1997年,是与CK齐名的国际高端潮流品牌,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狂热粉丝”;
2.2015年6月24日凤凰网“数亿豪取PaulFrank(大嘴猴)”新闻网页,显示“宏联公司斥数亿取得PaulFrank(大嘴猴)中国地区的独家授权,标志着Saban集团正式将PaulFrank(大嘴猴)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家授予宏联公司”;
3.好莱坞影片《期限人生》《小姐好辣》,动画片《小小大嘴猴》等影片截图;
4.首都航空的植入广告;
5.综艺节目《生活侃侃看》中大嘴猴广告植入片段。
经当庭使用法庭电脑查询上述网页信息,证据1-2查询显示内容与证据一致,证据3只有《小小大嘴猴》影片截图,证据4-5没有查询到相应信息。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粤江江海第3736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5月16日下午,公证人员与宏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翠丽来到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36号-1。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翠丽在自称申通快递的工作人员处签收了一件货品(运单号:3361155396295,寄件信息:陈马龙,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大石敬老院对面工业区)。
公证人员对签收现场环境进行拍照,共得照片3张。
随后,公证人员与王翠丽一同将上述货品全部带回公证处,并保存于公证处的证物室内。
公证人员在公证处将上述货品进行拍照、封存,共得照片14张。
上述货品封存后交由王翠丽保存。
公证书附有照片共17张。
经当庭查验并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壁画一张,壁画正面居中印有“”图案,即大嘴猴佩戴潜水镜进行潜水,扁圆形嘴巴占据脸部的二分之一,宏联公司认为上述图案的表现形式与第10065561号商标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壁纸与第1006556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壁纸”属于相同商品。
因被控侵权壁纸上没有“”标识,故宏联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不再主张第10065951号商标权利。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编号为20180516204350347300号《电子数据保管函》,载明:兹证明账号为jianzhi2018的账户于2018年5月16日20时44分26秒接入公证处“公证云”系统“见证实录”功能,自2018年5月16日20时44分26秒至2018年5月16日20时56分35秒操作“见证实录”取证服务器进行取证,并将取证所得的电子数据提交公证处进行保管。
(特别说明:本保管函仅为电子数据保管回执,不作为证明文件使用,如需证明相关文件内容请另行提出公证申请,本公证处将依法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
)经当庭查验并播放所附光盘,显示:登录阿里巴巴网站进入订单查询涉案商品,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为极有家公司,商品链接名称为“定制可爱卡通儿童房背景墙纸壁画大嘴猴主题咖啡馆餐厅卧室壁画”,单价为260元/平方米,数量为6,总付款金额为178元,订单详情显示运单号为3361155396295,通过商品链接进入阿里巴巴相应店铺,查询该店铺主体信息,显示为极有家公司。
另查明,极有家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装饰用塑料、化纤、石膏、布料零售,商品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登记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涌口工业一路2号407。
本案中,宏联公司明确诉讼请求2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750元,公证保管费用200元,公证购物费用178元,差旅费200元,剩余数额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酌情确定,仅提交公证费发票、保管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各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保罗公司明确不再主张第10065951号商标权利,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极有家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保罗公司是第1006556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宏联公司经保罗公司授权享有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且处于许可有效期内,宏联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2018)粤江江海第373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以及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保管函中所附光盘内容,显示被控侵权店铺的经营主体为极有家公司,商品详情中的运单号与公证封存物品的运单号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依法认定公证取证的被控侵权墙纸为极有家公司所销售的事实。
被控侵权商品的正面突出印有“”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墙纸)与宏联公司第1006556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墙纸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标识与第10065561号商标相比较,二者脸部均为大嘴猴脸图案,结合第10065561号商标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被控侵权商品与宏联公司的系列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近似。
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第100655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此,极有家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宏联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00655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宏联公司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极有家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第10065561号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商品的类型以及经营期间、规模,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5000元(包含合理开支),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极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00655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广州市极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37元,被告广州市极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极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