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204号原告:刘冬强,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河南冬强农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龙升物流园钢材市场南场1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申,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农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齐耀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疆,河南农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郑市天艺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梨河镇水利站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毛天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系新郑市天艺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长保,系新郑市天艺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唐河惠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友兰大道与广州路交叉口路东法定代表人:刘春利,董事长。
原告刘冬强、河南冬强农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农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郑市天艺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唐河惠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农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201721392616.3号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原告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被告河南农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该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