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陈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德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2212-2216室。
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越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四队凌家宅83号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欧德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越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0元,减半收取6080元,由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