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刑初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辉,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商户。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8年9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8月7日由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程岩,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岳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辉及其辩护人程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王东辉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制作电线的设备,在无营业执照、不具备3C认证证书等生产电线的相关手续情况下,未经“营东”牌注册商标电线的所有人营东电缆有限公司的许可和授权,于2017年8月开始在巩义市鲁庄镇虎山坡村南岭1号家中生产营东电缆有限公司的“营东”牌注册商标的电线进行销售。
2018年6月6日,王东辉正在家中生产假冒“营东”牌商标的电线时,被巩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当场发现制造好的假冒“营东”牌ZR-BV4mm2成品电线320盘、ZR-BV2.5mm22成品电线200盘。
经营东电缆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电线为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电线,且该公司没有对外委托任何企业和个人生产加工电线,不生产ZR-BV产品。
后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王东辉生产的假冒的“营东”牌注册商标的电线价格为83240元。
被告人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王东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爱娟、王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东辉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东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5万至8万罚金。
被告人王东辉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东辉销售假冒“营东”牌的电缆价格达83240元,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并取得营东电缆有限公司谅解,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东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东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营东”注册商标的电线520盘、打字轮3个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