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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老友实业有限公司、王秀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87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老友实业有限公司、王秀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老友实业有限公司;王秀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77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老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1,男,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老友实业有限公司、王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与第三项由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34875.65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同时,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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