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73知民初381号 原告:广州益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穆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王瑞敏,分别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云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陶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 广州益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合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云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豪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赔偿益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并获授权。
益合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益合公司在国内代理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并授权益合公司全权处理专利维权工作。
益合公司经调查发现,云豪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在天猫网站开设“云豪车品专营店”,在该店铺内展示并销售被诉产品。
被诉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使益合公司的市场声誉和经济利益遭受了损失。
云豪公司答辩:驳回益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被诉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云豪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情况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基本情况 专利名称 一种汽车钥匙保护壳 专利号 ZL************** 专利申请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授权公告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专利权人 廖志 专利缴费情况 最近一次缴费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 专利评价报告 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 2018年9月1日,益合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专利权人允许益合公司在国内代理销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益合公司有权对中国大陆范围内发生的侵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专利技术与被诉侵权技术的对比 益合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为权利要求1。
被诉产品如判决书后之附图。
授权专利技术方案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A一种汽车钥匙保护壳,包括用于包覆汽车钥匙总成的由相互卡合连接的上盖、下盖和后盖组成的外壳。
a汽车钥匙保护壳仅包括用于包覆汽车钥匙总成的相互卡合连接的上盖和下盖。
B所述上盖开设有分别与汽车钥匙总成的开关和多个操作按钮对应的开关孔和多个按钮孔。
b相同 C所述上盖和后盖由金属制成,所述下盖由塑料制成。
c上盖和下盖均由塑料制成。
D还包括软胶壳,所述的上盖、下盖和后盖分别盖在所述软胶壳的顶面、底面和后端。
d包括软胶壳,上盖和下盖分别盖在软胶壳的顶面和底面。
F所述软胶壳的顶面开设有与汽车钥匙总成的开关及所述开关孔对应的通孔,所述软胶壳的顶面还突出形成与所述的多个操作按钮对应并对应伸入相应的按钮孔内的弹性键盘,所述软胶壳内设有用于包覆汽车钥匙总成的腔体。
f相同 G所述软胶壳的前端设有插孔。
g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软胶壳前端未设置插孔。
H所述软胶壳的后端设有与所述腔体连通的第一开口,所述上盖的前端设有带有扣孔的臂部,所述下盖的前端设有卡扣。
h相同 I所述臂部穿过所述插孔并且所述臂部的扣孔与所述卡扣配合。
i臂部的扣孔与卡扣配合。
J所述后盖设有与所述第一开口对应的第二开口 j下盖的后端设有与第一开口对应的第二开口。
三、被诉侵权行为及证据 行为类型 证据 销售 1.(2019)粤广南沙第9812号公证书,载明公证购买被诉产品的店铺为云豪公司;
订单信息载明订单编号267**180*****0230,付款76元;
2.(2019)粤广南沙第9815号公证书,载明益合公司的代理人收取被诉产品;
2.公证封存实物。
许诺销售 (2019)粤广南沙第9812号公证书,载明该店铺展示被诉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单价38-48元,月销量35,累计评价22。
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损失类型 证据 经济损失 依据专利许可使用费100000元/年 合理开支 公证费3200元 五、其他 云豪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8日,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充电模块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裁判理由 权利状态。
廖志是ZL**************“一种汽车钥匙保护壳”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益合公司通过合同关系被许可实施该专利;
当该专利受到侵害时,益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
云豪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产品,有涉案公证书及其附件照片、被诉产品实物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
技术对比。
经上文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授权专利技术方案具有a、c、d、g、i、j六个区别特征,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授权专利技术方案限定的钥匙保护壳后盖、上盖和后盖由金属制成、后盖覆盖在软胶壳的后端、软胶壳的前端设置插孔、上盖前端的臂部穿过插孔及后盖设置第二开口技术特征,不落入益合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因此,虽然云豪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产品,但被诉产品不落入益合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益合公司对云豪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益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益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