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张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庞枝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兴中路**之1首层第8卡。
主要负责人:郑渊。
被执行人:郑渊,男,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张源与中山市古镇庞枝灯饰门市部(以下简称“庞枝门市部”)、郑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1、庞枝门市部停止销售侵害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庞枝门市部赔偿张源经济损失合计12000元;
3、受理费800元由庞枝门市部负担。
由于庞枝门市部、郑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张源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经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除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T×××××(未能实际扣押)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庞枝灯饰门市部、郑渊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执5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