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3号之一原告: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4-203。
法定代表人:马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宋传金,男,1987年8月19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被告:德州优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中心街东首路南宁津镇医院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金英。
被告:普沃(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聚兴道****楼504-14法定代表人:胡小芬,经理。
原告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传金、德州优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普沃(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宋传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案发明专利权无效,且已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案涉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审查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裴 然审 判 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夏松山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