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卓强,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索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龙塘一路********。
法定代表人:彭立勇。
卓强与中山市索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1、索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卓强专利号为ZL20153019××××.9的产品;
2、索乐公司赔偿卓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3、受理费1980元由索乐公司负担。
由于索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卓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经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山市索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执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