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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创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溪县魁斗安固卷帘门业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862号
案件名称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创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溪县魁斗安固卷帘门业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创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溪县魁斗安固卷帘门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862号 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大道马江路**M9511工业园**楼**西侧厂房(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郑丽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创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村朝阳** 法定代表人:罗智龙。

被告:安溪县魁斗安固卷帘门业店,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魁斗镇大岭村店仔垵**者陈木顺。

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笛声科技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创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高科技公司)、安溪县魁斗安固卷帘门业店(以下简称安固卷帘门业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金笛声科技公司诉称,原告在卷帘门电机领域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并系其中“一种卷帘门电机控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72030××××.1,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涉案专利技术好、实用性强,利用该专利所生产的专利产品很快获得市场认可,并创造了良好的效益。

原告发现创高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公开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将生产的侵权产品置于安固卷帘门业店销售。

原告通过公证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该专利。

创高科技公司为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安固卷帘门业店作为销售者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故金笛声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创高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安固卷帘门业店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创高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0元;

4.判令安固卷帘门业店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法〔2019〕10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创高科技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安固卷帘门业店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位于泉州市,且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及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亦在漳州市及泉州市,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曾 凤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金凤 书 记 员 施国琴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 二、同意指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一)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三)不服福建省厦门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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