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205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林文浩,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易发日用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易刚。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易发日用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易发日用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易发日用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