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79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山区雅森箱包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经营者:姜永刚。
被告:莱山区雅名格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经营者:孙德进。
被告:山东新大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经营者:唐玉保。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山区雅森箱包店、莱山区雅名格服装店、山东新大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