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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杜成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9194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杜成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杜成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919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成艳,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与被告杜成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金利来公司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金利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成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利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成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金利来公司第553926、506894、5735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杜成艳立即删除侵犯金利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屏蔽侵权店铺,终止交易及服务;披露杜成艳的侵权行为信息,包括经营人、联系方式、销售记录、收款账户等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交易信息;

3.判令杜成艳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包含金利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审理时,金利来公司当庭撤回了第一项、第二项诉请。

事实与理由: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远东公司)是第553926、506894、57350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经续展在有效期内。

金利来远东公司许可金利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金利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杜成艳是“拼多多”购物平台“潮流港湾”网店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销售侵犯金利来公司商标权的商品,侵犯了金利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金利来公司造成了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金利来远东公司系下列商标注册人:1.第553926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皮条,皮夹子,靴和鞋皮衬垫,行李箱,旅行袋,旅行箱,帆布背包,手提包等,注册日期为1991年5月30日,2001年5月21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11年5月29日,2011年7月18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5月29日。

2.第506894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8类:皮包、皮带、钱包等,注册日期为1989年12月10日,2000年5月21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09年12月9日,2009年8月17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19年12月9日。

3.第573505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皮带、皮夹子、靴和鞋皮衬垫、行李箱、旅行袋、旅行箱、帆布背包,手提包等,注册日期为1991年11月30日,2001年6月21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11年11月29日,2011年8月8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11月29日。

2015年3月31日,金利来远东公司(授权人)与金利来公司(被授权人)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授权人合法拥有“金利来”“/”“/”及其组合等系列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条列明的商标),特授权(许可)被授权人:一、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使用如下注册商标:列表(列表包括第553926、506894、573505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二、在第一条所述之许可使用期限内,在大陆地区对侵害第一条所列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2.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

2019年3月31日,金利来远东公司(授权人)与金利来公司(被授权人)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授权人合法拥有“金利来”系列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附表”所列商标),特授权(许可)被授权人:一、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使用“附表”所列注册商标:商标图样以及《商标注册证》中记载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为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二、在第一条所述之许可使用期限内,在大陆地区对侵害“附表”所列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2.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附表中所列商标包括第553926、506894、573505号注册商标。

2004年11月13日,国家商标局公布了《最新认定62件驰名商标清单(二)》,其中包括金利来goldlion及图商标。

2018年9月14日,“钟先生”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潮流港湾”店铺购买了名称为“新款奢侈品金利来男包手提包包商务公文包横款拎包单肩斜跨休闲包”和“新款奢侈品金利来男包手提包商务公文包横款拎包单肩斜跨休闲包”的商品,购买价格均为193元,快递方式:中通快递,单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8年9月19日,“钟先生”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潮流港湾”店铺购买了名称为“男皮包钱包金利来钱包长款手拿包头层牛皮新款时尚拉链包”的商品,购买价格为65元,快递方式:圆通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

2018年9月13日,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向洲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同年9月20日,向洲在两名公证员监督下领取了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圆通快递一件、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的中通快递一件、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中通快递一件,然后返回办公室,对上述包裹拆封并拍照,然后封存。

上述内容分别详见(2018)粤广南方第066779、066782、066804号公证书。

经当庭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其中一个包裹中有快递包裹一个、外包装袋一只、长款钱包一只,钱包正面右下角标有“/”,拉链上标有“/”。

另一个包裹中有快递包裹一个、外包装袋一只、手提包一只,手提包正面、拉链上标有“/”,吊牌上标有“/”“/”“/”。

另一包裹中有快递包裹一个、外包装袋一只、公文包一只,公文包包装袋及吊牌上标有“/”“/”“/”,正面标有“/”,拉链上标有“/”“/”。

经扫描吊牌上二维码,显示一个通过草药二维码制作的说明,内容为“尊敬的顾客您好,您所查询的是正品,请放心使用”。

被控侵权商品经与金利来公司提供的授权商品比对,存在如下差别:1.金利来公司授权的皮具商品未使用二维码识别真伪技术;

2.金利来公司授权的皮具商品在吊牌上贴有防伪标签,刮开涂层后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站核验商品真伪,被控侵权商品均无上述防伪标签。

另查明,杜成艳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潮流港湾”的店铺。

“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出具了销售情况表:“潮流港湾”店铺被控侵权的三款商品销售数量共计2,750件,销售金额为279,251.3元,同时退款成功的订单数量为27件,金额为3,358.8元。

本院认为,首先,金利来远东公司持有的第553926、506894、573505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并具有显著性,且在有效期内,金利来远东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商标法保护。

金利来公司作为金利来远东公司的普通许可方,根据许可协议约定,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故金利来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其次,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杜成艳销售的商品系皮包类商品,与金利来公司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系属同类,被控侵权的商品上使用了“/”“/”“/”,经比对与涉案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经金利来公司鉴别,上述侵权商品并非金利来公司授权销售的商品,杜成艳无合法授权,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益,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金利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杜成艳的违法所得,亦未能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据此,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酌情确定杜成艳在本案中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

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金利来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打印费等确系其为本案诉讼所需,本院结合律师工作量、行业相关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成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杜成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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