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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王少林、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496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王少林、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王少林;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496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倩倩,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林,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湘水一城综合楼**/div>法定代表人:杨秀如。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林、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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