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83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崇律,广东奕春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红强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高沙源和南路**。
经营者:周兴,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红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2019年9月27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