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91民初22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1/1)。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盛,广州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千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45723(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EE8295。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千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