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民初122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XX城蚂蚁王国际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善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莲娃,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墨,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贤姗,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XX城蚂蚁王国际鞋业有限公司及被告解莲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150元退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